第一条 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项目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第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应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并合格。


第三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明确岗位之间的接口,并在责任制中说明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办法和对各级各岗位执行情况的考核奖罚规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市政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协助生产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他项目应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部要成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党群负责人、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部要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结合项目的特点,对安全目标进行分解,制定事故的控制目标、项目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目标以及安全文明工地创优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项目相关的岗位。


第七条 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中要明确安全目标以及控制要求、考核办法和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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